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1401 证券简称:信立方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 如因监事的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该监事的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发生上述情形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监事辞任时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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