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1397 证券简称:康泽药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康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康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康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康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通过指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六条 在会计年度、半年度结束后,证券部和财务部应当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在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公司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公司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经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主办券商审查,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应在第一时间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且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应披露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联系。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设披露信息拟稿人,负责对外披露信息的文字起草工作。信息拟稿人依据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及要求拟定所需资料清单,提交相关部门,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内容及时间要求。
第十三条 各部门根据信息拟稿人的要求收集有关信息并形成书面资料,经提供信息资料的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在信息拟稿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券部。
第十四条 信息拟稿人根据各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格式拟定议案、通知、纪要、决议、公告及相关附件的初稿,并提交复核人复核,复核人应协助信息拟稿人开展稿件拟定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复核人,负责信息披露稿件的复核,复核人复核相关信息披露稿件后应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核或授权董事会秘书审核。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