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31394 证券简称:南麟电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上海南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南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南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司是指上海南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称股东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上海南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类别和份额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规定的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通过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行使权利。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请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的持股股数计算。
临时股东会若不能在规定的两个月内召开的,公司需要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根据需要决定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但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聘请律师见证并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其他相关问题。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法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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