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1389 证券简称:万和过滤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新乡市万和过滤技术股份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新乡市万和过滤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新乡市万和过滤技术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之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贷款等事项的资产运作权限,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有关法律、法规中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为公司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
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四项的规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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