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1384 证券简称:ST 华创网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北京华创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创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创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
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 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创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
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
内 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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