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1384 证券简称:ST 华创网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北京华创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创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创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
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保障股东、公司及各关联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创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交易涉及的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协议的关联交易
价格时,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八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
形成第六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八条(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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