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1373 证券简称:电科电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深圳市电科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电科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为了规范深圳市电科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 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应做到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依法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在发行 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
《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使用,并为关联方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融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
(四)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
用)。
第十三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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