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1373 证券简称:电科电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深圳市电科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电科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深圳市电科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 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深圳市电科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系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第六条第(四)项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由与会董事签署。
第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该将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根据审批权限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与会董事或股东签署。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由董事长或
总经理签署。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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