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5-075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职责,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构成公司总经理经营班子。总经理经营
班子是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第六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人选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或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人员,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或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九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十一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职权和义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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