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5-078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
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原则上应当提前 3 日发出
会议通知。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下列事项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五)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提出建议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以下事项:
(一)独立董事认为可能存在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独立董事会议可以采用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独立董事签字。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