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5-079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降低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重大决策事项监
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较高的会计、财务管理和法律知识,且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等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在委员内选举,按一般多数原则经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若委员中仅有一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该委员自动当选主任委员,无需另行选举。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自律规则、《公
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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