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5-073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
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须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募投项目改变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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