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5-080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担任战略委员会成员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相关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董事会办公室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给全体委员。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等。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会议提前通知义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选一名委员主持。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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