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10 20:14:18 股吧网页版
新安洁: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5-088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等。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关联方”是指会计准则、《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关联方。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的规定,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严格按照相关合同的规定进行资金计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收工作的第一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