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5-076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
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行,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
同时,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忠实、勤勉履行自身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管理、法律、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四条 原则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职责细化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督导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督导机构的督导问询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监管问询;
(六)负责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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