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5-070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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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
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股东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投资,也可以按股东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
(五)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六)公司进行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公司制定权益分派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分配依据,并应当按照合并报
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分配总额和比例,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
第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应当以预定股权登记日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的股本总数为准。
第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涉及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的,公司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由董事会在披露公告作提示说明,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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