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5-067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
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
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三)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被担保人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第七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八条 被担保人为非子公司时,必须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应具有可执行性。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二)与公司有三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良好的企业;
(三)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
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需与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计划财务中心。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向公司申请担保,应当提供包括被担保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还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计划财务中心组织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经总经理审查同意后上报董事会。
第十四条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议案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工商登记状况;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