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5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条例》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纳入督察。同时,明确“一刀切”应对督察等多种情形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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