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证券代码:831368 证券简称:ST 阳光通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维护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第 1.0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新疆阳光电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0738381508Y。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 1.03 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XINJIANG SUNSHINE ELECTRIC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第 1.04 条 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西路片区管委会北站路北
社区河南庄街 1485 号纺服时尚中心 4 号楼二层 203 室
邮政编码:830011
第 1.05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0 万元。
第 1.06 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 1.07 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 1.08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1.09 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1.10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
董事会秘书(如有)、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 2.01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经营,用心服务。
第 2.02 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电池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
处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音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 3.01 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 3.0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 3.03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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