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1368 证券简称:ST 阳光通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 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 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以 及《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进行评估。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实施权限
第七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