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1368 证券简称:ST 阳光通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1.2 条 本规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修改而进行修订,若本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监事会办公室
2.1 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2.2 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议及提案
3.1 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公开谴责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2 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3.3 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3.4 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一)监事按照本规则 3.3 条规定标准,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二)监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监事会主席;
(三)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四)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3.5 条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
4.1 条 在证券投资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证券投资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证券投资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4.2 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应当提前 10 日发出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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