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1368 证券简称:ST 阳光通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法律法 规以及《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执行相关决议。董事
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二章 证券投资部
2.1 条 公司下设证券投资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2.2 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及提案
3.1 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3.2 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3.3 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形成程序:
(一)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投资部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二)证券投资部应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形成初步书面文字,并将初步形成的会议提案交董事长;
(三)董事长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四)董事长拟定董事会定期提案。
3.4 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一)按照本规则 3.4 条规定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相关主体,应
当通过证券投资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
(二)证券投资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三)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四)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3.6 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四章 会议通知
4.1 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4.2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三日书面或电子通信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
4.3 条 非直接送达的,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4.4 条 如遇紧急事项,以电话等其他口头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并于董事会召开时书面和电子通信方式确认。
4.5 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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