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831367 证券简称:红山河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融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资融资行为,降低对外融资风险,提高对外融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
行为,包括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 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无权批准对外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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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对外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融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或董事会。融资金额一次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0%(含 40%)、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资产40% (含 40%)的对外融资行为,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融资金额超过上述比例的对外融资行为,由董事会审议后,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的限度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可以决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新增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60%的银行借款。
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融资作出决定。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融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融资方案,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对外融资执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融资方案。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融资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对外融资处置
第九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各项融资、使用、归还资金的工作程序,严格履行各类合同条款维护投资者的各项权益。
第五章 对外融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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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融资事项进行及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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