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证券代码:831367 证券简称:红山河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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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等。
第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的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对外投资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必须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到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等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规定。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一款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对外投资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对外投资虽未达到第一款标准,但是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应当比照前款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除规定总经理有权决定的以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总经理有权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的方式决定下列对外投资事项: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未达到 10%的;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比例未达到 10%的;
(三)对外投资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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