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831358 证券简称:新华环保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2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2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乐亭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无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名称: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会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
2、 被告名称: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艾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签订《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炼钢白灰窑
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由原告对被告炼钢白灰窑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项目以交钥匙方式进行总承包,合同总金额为 95630000 元。
公告编号:2025-027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并完成施工。 2021 年 2 月 26 日案涉 2#窑点火
成功并交付被告使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技术协议》的约定,案涉
2#石灰窑已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自动验收合格。案涉 1#窑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
点火成功并交付被告使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技术协议》的约定,
案涉 1#窑已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自动验收合格,且使用至今。
案涉工程已竣工且视为验收合格,但被告支付金额为 76875219 元,剩余
18754781 元已到期未支付,根据合同 9.5 条“如发包人不履行付款义务,则每延误一天扣罚工程款 10000 元,但总扣罚最多不超过总承包价的 5%。”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4781500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8754781 元,以及违约金
4781500 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暂未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将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将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告编号:2025-027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冀 0225 民初 5082 号
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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