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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6:16:47 股吧网页版
申高制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1332 证券简称:申高制药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重庆申高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
度。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申高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
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
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及时进行更正或补充,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按相关规定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股东、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
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
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负责人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信息披露
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负责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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