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1332 证券简称:申高制药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重庆申高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细
则。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申高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申高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以及《重庆申高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金融等
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管理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辞职应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应当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如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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