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1332 证券简称:申高制药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重庆申高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规
则,本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申高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申高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申高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当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达到第七条标准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达到第八条标准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达到第九条标准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通过具体会议决议的形式,将部分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且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
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000万的。
本条所说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担保;(4)提供财务资助;(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其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本条所说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债务及费用等。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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