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6 15:31:54 股吧网页版
飞翼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1327 证券简称:飞翼股份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飞翼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拟
修订<监事会议事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以上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
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全体股东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
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第五条 根据监事产生的方式和工作性质,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
(以下简称“股东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

股东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职工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否则,公司需向该监事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由公司任命该监事之时签订的聘任合同约定。该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无效、终止或变更, 除非公司与监事自愿协商一致。

第十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一条 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提名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及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监事的承诺书应在召集股东会前十日提交给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选举监事的股东会召
开前,按照规定向股东公布监事候选人的简历。

第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改选监事提案获得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 新任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十四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或有提案权的股东提请股东会或由监事会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除出现上述第七条或第十三条情形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监事的情形外,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监事职务除前条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 2 个月内完成监事改选或补选,在改选或补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监事辞任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如因监事的辞任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如因职工监事辞任导致公司监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