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证券代码:831325 证券简称:新迈奇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新迈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2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8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2 月 23 日,新迈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河
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豫 09 民终 3321 号《传票》。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史莉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迈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贵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5-019)。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案件诉讼请求和理由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5-019)。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收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豫 0902
民初 1199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史莉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39807 元,由原告史莉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主要情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原告是否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问题。第一,案涉《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显示由原告史莉莉与被告四建安装分公司签订,签订日期为 2022 年 10
月 8 日,而四建安装分公司成立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8 日。第二,原告自认其未
参与《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签订前的磋商,关于工程的施工,原告主张其委派史万军、丁要峰等人员负责,但未提交相关委托的证据,也未提交原告与史万军等对案涉工程施工事项进行沟通的证据。第三,关于原告对案涉工程人、材、机的投入。原告主张案涉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的工资系通过新万易公司发放,其他工人工资通过三个劳务公司发放,但均未提交相关委托付款的证据。案涉工程的材料采购合同均系以四建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原告史莉莉显示为委托代理人,除原告主张由其亲戚开立的河南壹束光供应链有限公司等五个公司外,另有多份四建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分包合同,原告向河南壹束光供应链有限公司等五公司的支付凭证并未注明款项性质,也未提交其向其他公司支付材料费的凭证。关于机械费,原告仅提交了相关机械租赁合同,未提交其向相对方支付租赁费的证据。第四,原告史莉莉并未提交被告四建公司、四建安装分公向其支付工程款的证据。
综上所述,依据原告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实际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二审情况
202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
豫 09 民终 3321 号《传票》。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已进入二审阶段,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部分冻结的银行账户正在与法院积极沟通解封。
除上述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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