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证券代码:831313 证券简称:中超新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南京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经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南京中超新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67226668N。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南京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anjing Zhongchao New Materials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区东坝街道芜太路 31 号。
邮政编码: 21130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运营总监、技术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
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电线电缆新材料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
务;塑料制品制造、销售;高分子材料、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化工产
品、铜材、铝材、钢材、合金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道路货物运输。(国家限定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开转让股票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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