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31303 证券简称:ST 澳凯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16 日
(三)诉讼民事上诉状落款日期:2025 年 4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通知,开庭
时间 2025 年 8 月 1 日。
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
编号:2024-035)、2025 年 4 月 1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1)。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粟小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5-026
姓名或名称:北京喜来广告有限公司(原北京航讯时代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喜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长沙龙跃迅驰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娇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姓名或名称:曾毓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诉人粟小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喜来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来公司”)(原北京航讯时代广告公司)、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凯公司”)、长沙龙跃迅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跃公司”)、曾毓明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2024)湘 0105 民初 4177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2024)湘 0105 民初 4177 号民事判
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票小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令喜来公司、洛阳澳凯公司共同向粟小军支付债权转让款 1,715,840.9 元
及违约金(以 1,715,840.9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15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公告编号:2025-026
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2、被上诉人喜来公司、洛阳澳凯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第 21 页认定 2018 年 6 月 30 日后被上诉人龙跃公
司向上诉人转账的款项认定为还借款错误。
根据《关于长沙龙跃迅驰广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股权交割事项:
5.4 甲乙丙三方确认,2018 年 6 月 30 日(包括当日,简称为结算基准日)之前
公司的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及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结算基准日后公司的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及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显然本案中 2018 年 6月 30 日后长沙龙跃迅驰广告有限公司由喜来公司控制,债权款项都在共管账户里的情况下,喜来公司不可能主动偿还债权,该款项应为其他业务款项,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款项的性质错误。
二、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的判决案件受理费 29327 元金额错误。
根据最高院的诉讼费收取相关规定,本案标的为 1715840.9 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应该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为 10121.28 元,因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收取严重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应予纠正。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审开庭通知,目前处
于待开庭状态。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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