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1296 证券简称:ST 奥拓福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沈阳奥拓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1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沈阳奥拓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沈阳奥拓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沈阳奥拓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
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投资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投资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
上述权限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授权董事长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
的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对外投资标的额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
司颁布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上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
资时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十二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一)对于公司拟进行的长期投资,首先应由投资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的职能部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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