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1296 证券简称:ST 奥拓福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沈阳奥拓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1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沈阳奥拓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奥拓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沈阳奥拓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刊
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
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公司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 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 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
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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