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31284 证券简称:迈科智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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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 办法>的通知》《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 资活动
第二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二)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公司的长期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在设立后 12 个月内的借款视同为对外投资,依照本制度确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所有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1、 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的事项;
2、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事项;
3、 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投资事宜。
第七条 不满足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1、 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事项;
2、 总经理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事宜。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标准的,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事项,可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总经理决策并实施投资的,应在决策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该等
投资事宜及相关资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投资事宜,应就该投资事宜作出相应董事会决议,并按相关议事规则召集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总经理与决策范围内的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将该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的下属公司除其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的外,均不得自行对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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