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1276 证券简称:松科快换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松科快换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松科快换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及《上海松科快换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
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
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详细列明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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