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9
证券代码:831275 证券简称:睿泽科技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北京睿泽恒镒科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回避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股东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北京睿泽恒镒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为本章程之目的,视同清算事件是指:(a)公司被兼并、收购、被整体出售或其他类似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交易,使得公司在该等事件发生前的股东在该等事件发生后的存续实体中的持股比例或表决权比例少于50%;(b)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被出售、公司全部知识产权或实质上全部知识产权被排他性许可或出售给第三方;(c)任何股权转让,股份出售,换股等交易导致公司50%以上的投票权转移给第三方;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置换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单笔或年度累计投资金额超过 4000 万元人民币的对
外投资;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创设、批准、修改任何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挑选上市地点、或批准公司的上市估值、或任何其他与上市有关的实质性条款和条件;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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