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24 16:32:34 股吧网页版
ST金视和: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4


证券代码:831273 证券简称:ST 金视和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北京金视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共性调整如下:

(1)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半数以上”以及“1/2 以上”调整为“过半数”

(2)所有提及的公司股份的“种类”调整为公司股份的“类别”;

(3)所有“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所有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均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金视和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金视和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程。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和晋云、杨敏 有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等 2 名自然人将其共同投资的北京金 公司)。
视和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由和晋云、杨敏等 2 名自然人将其北京金视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共同投资的北京金视和科技有限公司金视和科技有限公司原有的一切权利 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北京金视和科技股
义务均由公司承继。 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681972787K。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