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1272 证券简称:同力天合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同力天合(北京)管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弃权 0 票,
反对 0 票。上述议案无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同力天合(北京)管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力天合(北京)管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 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同力天合(北京)管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 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 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
息 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 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
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
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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