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831248 证券简称:瑞德设计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杭州瑞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瑞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瑞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并保护投资人、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杭州瑞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成果、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 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总经理提出投资方案,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报董事会通过,再报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2、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总裁提出投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超过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其中,在进行“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经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董事会决定;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者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下的;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者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下的;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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