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1244 证券简称:星展测控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避免盲目投资,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投资效益最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等资源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
(四)公司产线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股票、基金投资;
(七)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参股企业进行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依照参股企业的章程等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具体为: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必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二百万元;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二百万元。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五百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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