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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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6〕 11 号
关于给予乐勇、 乐国培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乐勇, 苏州飞宇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宇科
技)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乐国培, 飞宇科技实际控制人、 董事、 总经理。
经查明, 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4 月 8 日, 乐勇、 乐国培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
苏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中小基金) 出具《承诺函》 , 承诺恢
复乐勇、 乐国培曾与中小基金约定的特殊投资条款, 包括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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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 挂牌公司未来融资中的更
优惠条款自动适用于中小基金等禁止性条款。
2025 年 7 月, 乐勇、 乐国培分别与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金石智娱股权投资(杭州)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订《关于
飞宇科技项目的回购谅解协议》 , 约定相关主体的回购权延长
至 2026 年 1 月 12 日。
乐勇、 乐国培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披
露。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乐勇, 实际控制人、 董事、 总经理乐
国培知悉并参与签署包含禁止性特殊投资条款的协议, 未及时
披露,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挂牌公司股
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 ——募集资金管理、 认购协议中特
殊条款、 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 第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3 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的
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乐勇、 乐国培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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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
2026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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