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1237 证券简称:飞宇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飞宇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飞宇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飞宇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 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
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密工作制度、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新闻媒体联系、接待来访、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
人应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非正当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真实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等。
(二)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诋毁或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交割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披露的信息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工作,严守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公平获取公司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股转系统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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