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1232 证券简称:红旗种业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江苏红旗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已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红旗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红旗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对董事会、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红旗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同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非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非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非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有);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规定、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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