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831231 证券简称:佳保安全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佳保安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制度>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本
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佳保安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 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佳保安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
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 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 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如有)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总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20%以上、50%以下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0%以上、50%以下的,或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董事长决定上述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以下的投资事项。
(四)公司风险投资还应遵守下列特别规定:
1、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公司进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聘任独立董事后适用)以上同意。
(五)公司子公司对外投资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作出决议。
(六)公司对外投资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对外投资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七)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
(八)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
(九)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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