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831231 证券简称:佳保安全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佳保安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制度>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佳保安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 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佳保安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上市及股票发行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宜;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宜;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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