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30 17:51:25 股吧网页版
中林股份: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831216 证券简称:中林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1 日,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5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浙江中林勘察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07719137053。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Zhejiang Middle Forest Survey Resear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 232 号中林国际大厦 11 楼

邮政编码:312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44,520,071 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经理可以根据本章程规定单独辞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创新、追求卓越、受人尊敬。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设计;检验检测服务;室内环境检测;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地质灾害治理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基础地质勘查;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地质勘查技术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
股份的凭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