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1216 证券简称:中林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回避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交易时,须遵循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的原则;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原则;
4、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受托销售;
1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8、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由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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