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7
证券代码:831212 证券简称:耐磨科技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鹤庆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已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最新进展。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客户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海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自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1 月 29 日,原告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三选厂Φ5540 半自磨机衬板磨耗承包合同》,被告承包原告三选厂Φ5540 半自磨机衬板处理矿石事宜,具体为被告衬板实际安装在原告半自磨机中用于矿石生产,双方按照矿石处理量结算衬板使用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在履约过程中:第一、交付衬板存在严重逾期情形,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第二、交付衬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周期及矿石处理量,还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要求被告赔偿全部实际损失。第三、因被告衬板质量原因导致原告半自磨机非计划停机两次,被告应当承担支付 100,000 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三选厂Φ5540 半自磨机衬板磨耗承包合同》。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131,440 元。
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非计划停机违约金 100,000元。
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 65,720 元。
五、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13,175,722.12元。(上述第二、三、四、五项合计 13,472,882.12 元)。
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2024 年 1 月 29 日,原告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三选厂Φ5540 半自磨机衬板磨耗承包合同》,被告承包原告三选厂Φ5540 半自磨机衬板处理矿石事宜,具体为被告衬板实际安装在原告半自磨机中用于矿石生产,双方按照矿石处理量结算衬板使用费用,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1、衬板材质:合金衬板,合同数量 1 套,
承包单价 1.24 元/吨,暂估处理量:106 万吨,暂估总金额 131.44 万元。2、交
货时间:2024 年 3 月 15 日前交付。3、技术标准:(1)被告保证其衬板是全新
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2)被告提供的衬板应满足设备及生产需求,确保对原告设备安全不会造成损坏;(3)衬板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执行。4、使用周期:单套衬板使用周期不低于 8 个月且处理氧化矿矿石不低于 100 万吨。5、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65,720 元,合同截止无安全事故及其他违约情况,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结束后无息退还。6、违约责任:(1)单套衬板使用周期低于 6 个月或处理量低于75 万吨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质保金不退还;(2)因被告衬板及其辅件问题(如衬板故障、筒体漏浆等)造成半自磨机非计划停机,按 50,000 元/次进行考核处罚;(3)若因被告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矿山设备损坏或对矿山生产带来任何形式的影响,一切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单位必须全额赔偿经济损失;(4)延期交货:被告不能按期交货,在 7 天内,按逾期交货处理,超过一天按 10,000元/天处以违约金,按日递加,最多不超过货款总价的 10%;超过 7 天,按不能交货处理,向原告偿付合同总价的 10%作为违约金,同时原告应承担因逾期交货或不能供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7、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分四次向原告交付合同约定衬板,最后完成衬板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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