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27 17:04:24 股吧网页版
耐磨科技: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7


证券代码:831212 证券简称:耐磨科技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鹤庆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已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最新进展。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客户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海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自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1 月 29 日,原告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三选厂Φ5540 半自磨机衬板磨耗承包合同》,被告承包原告三选厂Φ5540 半自磨机衬板处理矿石事宜,具体为被告衬板实际安装在原告半自磨机中用于矿石生产,双方按照矿石处理量结算衬板使用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在履约过程中:第一、交付衬板存在严重逾期情形,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第二、交付衬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周期及矿石处理量,还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要求被告赔偿全部实际损失。第三、因被告衬板质量原因导致原告半自磨机非计划停机两次,被告应当承担支付 100,000 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三选厂Φ5540 半自磨机衬板磨耗承包合同》。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131,440 元。

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非计划停机违约金 100,000元。

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 65,720 元。

五、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13,175,722.12元。(上述第二、三、四、五项合计 13,472,882.12 元)。

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2024 年 1 月 29 日,原告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三选厂Φ5540 半自磨机衬板磨耗承包合同》,被告承包原告三选厂Φ5540 半自磨机衬板处理矿石事宜,具体为被告衬板实际安装在原告半自磨机中用于矿石生产,双方按照矿石处理量结算衬板使用费用,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1、衬板材质:合金衬板,合同数量 1 套,

承包单价 1.24 元/吨,暂估处理量:106 万吨,暂估总金额 131.44 万元。2、交
货时间:2024 年 3 月 15 日前交付。3、技术标准:(1)被告保证其衬板是全新
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2)被告提供的衬板应满足设备及生产需求,确保对原告设备安全不会造成损坏;(3)衬板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执行。4、使用周期:单套衬板使用周期不低于 8 个月且处理氧化矿矿石不低于 100 万吨。5、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65,720 元,合同截止无安全事故及其他违约情况,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结束后无息退还。6、违约责任:(1)单套衬板使用周期低于 6 个月或处理量低于75 万吨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质保金不退还;(2)因被告衬板及其辅件问题(如衬板故障、筒体漏浆等)造成半自磨机非计划停机,按 50,000 元/次进行考核处罚;(3)若因被告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矿山设备损坏或对矿山生产带来任何形式的影响,一切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单位必须全额赔偿经济损失;(4)延期交货:被告不能按期交货,在 7 天内,按逾期交货处理,超过一天按 10,000元/天处以违约金,按日递加,最多不超过货款总价的 10%;超过 7 天,按不能交货处理,向原告偿付合同总价的 10%作为违约金,同时原告应承担因逾期交货或不能供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7、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分四次向原告交付合同约定衬板,最后完成衬板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