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2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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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9 月12日上午 10:00 在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
经济开发区 D 区 2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起止时间:2025 年 9 月 11
日 15:00 至 2025 年 9 月 12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5,293,76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74969%。
2.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55%。
3.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8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2,464,734 股,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88102%。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截至 2025 年 9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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